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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利政策系配合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據以決定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數額,公司章程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規定: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三條規定: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並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考慮公司處於營業成長期,為配合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的需求,就前項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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