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依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七人,其中独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一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并综理本公司一切重要事务,公司并就全体董事执行业务范围购买责任保险。
本届董事任期自2023年05月18日起至2026年05月17日止。
职称 | 国籍或 注册地 |
姓名 | 选任日期 | 任期 | 主要经(学)历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职务 |
董事长 | 中华民国 | 陈泰铭 | 112.05.18 | 3年 |
|
|
副董事长 | 中华民国 | 富鼎科技顾问(股)公司 法人代表: 邓富吉 |
112.05.18 | 3年 |
|
|
董事 | 中华民国 | 国创半导体(股)公司 法人代表: 张嘉帅 |
112.05.18 | 3年 |
|
|
董事 | 中华民国 | 黄英士 | 112.05.18 | 3年 |
|
|
独立董事 | 中华民国 | 盛保熙 | 112.05.18 | 3年 |
|
|
独立董事 | 中华民国 | 叶乃仁 | 112.05.18 | 3年 |
|
无 |
独立董事 | 中华民国 | 陈剑威 | 112.05.18 | 3年 |
|
|
董事会绩效评估
本公司董事会绩效评估,依据本公司「董事会绩效评估办法」规定办理,针对董事会、个别董事成员及功能性委员会每年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作为检讨、改进之参考,及遴选或提名董事时之参考依据,评估作业采用问卷方式自评。
评估内容
董事会绩效评估之衡量项目,包括下列五大面向:
1.对公司营运之参与程度
2.提升董事会决策品质
3.董事会组成与结构
4.董事的选任及持续进修
5.内部控制
个别董事会成员绩效评估之衡量项目,包括下列六大面向:
1.公司目标与任务之掌握
2.董事职责认知
3.对公司营运之参与程度
4.内部关系经营与沟通
5.董事之专业及持续进修
6.内部控制
功能性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资报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绩效评估之衡量项目,包括下列五大面向:
1.对公司营运参与程度
2.对功能性委员会职责认知
3.对提升审计委员会决策品质
4.对功能性委员会组成及成员选任
5.内部控制
评估结果
本公司已完成2023年度董事会自我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并提送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报告,作为检讨及改进之依据。董事会自评整体平均分数为4.93分(满分5分),个别董事成员绩效自评整体平均分数为4.90分(满分5分),显示整体董事会运作良好;功能性委员会绩效评估,审计委员会自评绩效整体平均分数为4.97分(满分5分),薪资报酬委员会自评绩效评整体平均分数为5分(满分5分),提名委员会自评绩效评估整体平均分数为4.89分(满分5分);依各功能性自评绩效,各功能性有皆符合公司治理且有效增进各功能之职能。
董事会成员独立性情形
本公司之董事会指导公司策略、监督管理阶层及对公司、股东负责,在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董事会皆依照法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据以行使职权。本公司董事会强调独立运作及透明化之功能,董事及独立董事皆属独立之个体,独立行使职权。本公司注重公司治理,遵循相关法令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3人,超过法定目标,搭配审计委员会之职权,审度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等,据以确实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与财务报表之允当编制。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均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且全体董事间未具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符合证券交易法第26条之3规定第3项及第4项规定情事
姓名 | 独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
董事长 陈泰铭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 0 |
副董事长 邓富吉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 1 |
董事 张嘉帅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 0 |
董事 黄英士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 0 |
独立董事 盛保熙 |
于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皆已符合下述各独立性评估条件: (1)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非(1)所列之经理人或(2)、(3)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或第2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受雇人(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以上,未超过50%,且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50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10)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11)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
2 |
独立董事 叶乃仁 |
0 | |
独立董事 陈剑威 |
1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情形
依据本公司「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董事会成员应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为达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标,董事会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
(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 |
(三)经营管理能力。 |
(四)危机处理能力。 |
(五)产业知识。 |
(六)国际市场观。 |
(七)领导能力。 |
(八)决策能力。 |
本公司董事会由7位董事组成,包含3位独立董事,具员工身份之董事比率为29%,独立董事比率为43%,独立董事任期年资均3年以下,董事年龄分布55岁以下为3位, 60至68岁之间为4位,其资格条件均符合法令规定之独立董事规范,且熟稔本公司财务及营运情形。落实情形如下:
姓名 | 职称 | 性别 | 年龄 | 独立董事任期年资 | 兼任员工 | 多元化核心能力(最主要5个) | |||||||||||
51至60岁 | 61至70岁 | 3年以下 | 3至9年 | 9年以上 | 财务金融 | 电子科技 | 生产制造 | 商务 | 会计 | 法律 | 资讯科技 | 行销管理 | 风险管理 | ||||
陈泰铭 | 董事长 | 男 | ✔ | ✔ | ✔ | ✔ | ✔ | ✔ | ✔ | ✔ | |||||||
邓富吉 | 副董事长 | 男 | ✔ | ✔ | ✔ | ✔ | ✔ | ✔ | ✔ | ✔ | ✔ | ||||||
张嘉帅 | 董事 | 男 | ✔ | ✔ | ✔ | ✔ | ✔ | ✔ | ✔ | ✔ | |||||||
黄英士 | 董事 | 男 | ✔ | ✔ | ✔ | ✔ | ✔ | ||||||||||
盛保熙 | 独立董事 | 男 | ✔ | ✔ | ✔ | ✔ | ✔ | ||||||||||
叶乃仁 | 独立董事 | 男 | ✔ | ✔ | ✔ | ✔ | ✔ | ||||||||||
陈剑威 | 独立董事 | 男 | ✔ | ✔ | ✔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之具体管理目标及达成情形:
管理目标 | 达成情形 |
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已达成 |
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 已达成 |
董事间超过半数席次不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 已达成 |